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这样的:
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增值税新条例是这样规定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增值税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应税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