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费改税应遵循如下原则:1,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2,强税弱费的原则.3,事权,财权一致原则.各级政府的税费收入特别是规费收入的归属,应与各级政府的事权一致.4,不增加,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个人负担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