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的区别

2007-11-05 19:41:09编辑: zhaozhi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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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这是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所谓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 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不确定的行政相对方为另一方。

  所谓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 、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它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 为一方,以被采取措施的相对方为另一方的双方法律关系。 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监督等行 为。

  所谓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 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并作出裁决的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 ,以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的三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为 。 www.ZHAOZHISHI。COM

  将行政行为划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有助于对因行政权不同作 用方式而形成的不同的行政关系进行法律调整,从而规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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