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上是怎么解释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的?

2008-01-05 16:59:36编辑: zhaozhi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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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一)权利不能离开义务而存在。

(二)义务也不能离开权利而存在。

(三)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同一性。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二者关系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四点。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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